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計劃
(草案)
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目 錄
釋 義............................................................................................... 1
前 言............................................................................................... 5
摘 要............................................................................................... 7
正 文............................................................................................ 10
一、礦冶科技基本情況............................................................... 10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16
三、債權分類................................................................................ 18
四、債權調整與受償方案.......................................................... 19
五、經營方案................................................................................ 24
六、重整計劃的執行................................................................... 28
七、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 30
八、有關重整計劃執行的其他事項......................................... 31
釋 義
在本重整計劃草案中,除非文義另有明確所指,下列左欄中的術語或簡稱對應右欄中的含義或全稱:
詞語簡稱 | 詞語含義或全稱 | |
一、主體類 | ||
西寧中院/法院 | 指 |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礦冶科技/重整企業/債務人 | 指 | 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 |
清算組 | 指 |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組織由青海省相關部門、單位及有關中介機構組成的為礦冶科技司法重整設立的清算組 |
管理人 | 指 | 清算組經法院指定后成為重整企業管理人 |
重整投資人 | 指 | 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為主體,與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組成的聯合體 |
建龍集團 | 指 | 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 |
評估機構 | 指 | 管理人聘請為礦冶科技重整案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青海省國資委 | 指 | 礦冶科技實際控制人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西鋼集團 | 指 | 礦冶科技控股股東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西寧特鋼/上市公司 | 指 | 礦冶科技第二大股東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西礦資產 | 指 | 礦冶科技第三大股東青海西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大千運輸 | 指 | 本次重整申請人青海大千運輸有限公司 |
二、專業術語類 | ||
(一)法律法規 | ||
《企業破產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
《拍賣法》 | 指 | 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二)法律術語 | ||
重整受理日 | 指 | 法院裁定受理礦冶科技重整日,即2023年6月20日 |
債權人 | 指 | 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礦冶科技的某個/家、部分或全體債權人 |
出資人 | 指 | 截至2023年10月27日礦冶科技登記在冊的某個、部分或全體股東 |
破產費用 | 指 |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破產費用 |
共益債務 | 指 |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共益債務 |
有財產擔保債權 | 指 |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的對債務人特定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不含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擔?;蛞缘谌颂囟ㄘ敭a提供擔保的債權 |
擔保財產 | 指 | 已設定抵押、質押擔保、被相關權利人依法留置的以及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債務人特定財產 |
職工債權 | 指 |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三方墊付的前述款項等 |
稅款債權 | 指 |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債務人所欠稅款形成的債權 |
普通債權 | 指 |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
劣后債權 | 指 |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債權,即債務人于重整受理日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 |
關聯債權 | 指 | 截至重整受理日,西寧特鋼及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的企業對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債權 |
確認債權 | 指 | 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債務人均無異議并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 |
初步審查確定債權 | 指 | 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但尚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亦未經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債權 |
暫緩確定債權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報,但因債權生效條件未成就、工程尚未結算、需進一步補充證據材料等原因導致管理人尚無法出具審查意見的債權 |
不予確認債權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報,但因利息計算錯誤、訴訟時效經過、債權主張無合同或法律依據等原因,管理人審查不予確認的債權 |
未申報債權 | 指 | 債務人賬面存在記載但未申報的可能受法律保護的債權 |
預計債權 | 指 | 暫緩確定債權以及未申報債權 |
重整計劃草案 | 指 | 礦冶科技制定并提交法院及債權人會議之《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
重整計劃 | 指 | 經法院裁定批準之《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
西寧特鋼重整計劃 | 指 | 西寧特鋼制定,提交法院及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西寧中院裁定批準之《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
重整計劃批準 | 指 |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定批準 |
重整計劃執行期限 | 指 |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重整計劃中載明的執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長的重整計劃執行期限 |
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限 | 指 |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之規定,重整計劃中載明的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長的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限 |
(三)其他術語 | ||
留債 | 指 | 在不變更債權債務關系主體的前提下,以重整程序中確定的債權為基數,延長還款期限、調整還款利率等綜合安排 |
股票/轉增股票/抵債股票 | 指 | 根據西寧特鋼重整計劃規定,西寧特鋼以其資本公積金轉增形成的股票 |
以股抵債 | 指 | 根據本重整計劃草案和西寧特鋼重整計劃規定,西寧特鋼以部分轉增股票抵償礦冶科技債權人對礦冶科技依法享有的債權 |
擬處置資產 | 指 | 根據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擬通過公開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處置的資產 |
評估報告 | 指 | 評估機構出具的《因司法重整目的涉及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凈資產價值項目資產評估報告》【天興評報字(2023)第1342號】 |
償債能力分析報告 | 指 | 評估機構出具的《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償債能力分析報告》【天興咨字[2023]第0265號】 |
評估市場價值 | 指 | 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以2023年6月20日為基準日,重整企業在持續經營假設下的資產評估價值 |
評估變現價值 | 指 | 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以2023年6月20日為基準日,重整企業在快速變現假設下的資產評估價值 |
評估基準日 | 指 | 指2023年6月20日 |
律泊智破系統 | 指 | 本次重整債權申報與登記系統(https://lawporter.com) |
元、萬元 | 指 | 人民幣元、萬元 |
日 | 指 | 自然日 |
前 言
近年來,受鋼鐵市場持續疲弱、產品價格持續低迷、生產要素價格上漲、疫情對鋼鐵行業需求端和供給端的持續影響,礦冶科技出現巨額經營虧損,陷入嚴重的經營危機及財務困境。因礦冶科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西寧中院根據債權人大千運輸的申請,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作出(2023)青01破申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礦冶科技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礦冶科技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負責礦冶科技的重整工作。
在青海省政府的全力支持、西寧中院的嚴格指導和主要債權人的全程參與下,管理人一方面全力協同礦冶科技保障生產經營有序開展,確保安全生產和職工穩定;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債權申報和審查、財產調查和資產評估、償債能力分析、重整計劃草案制作和優化、債權人會議組織和召開等各項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完成對礦冶科技的債權審查、資產評估及償債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的各項基礎工作,對礦冶科技的現狀已經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礎上,管理人及礦冶科技始終以化解債務危機與風險為依托,以市場化、法治化實現礦冶科技全面有效的改革脫困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底線,充分聽取、吸收主要債權人的意見建議,尊重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在充分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可行性分析的條件下,綜合考慮各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以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實現礦冶科技經營發展向好為目標,最終制定本重整計劃草案,提請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并提請出資人組會議對本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
摘 要
根據本重整計劃草案,礦冶科技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實施:
一、礦冶科技的法人主體資格將繼續存續,仍是一家注冊于青海省的獨立法人主體。
二、為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本次重整對礦冶科技的出資人權益作出調整:
(一)礦冶科技的出資人權益清零,出資人持有的礦冶科技全部股權無償讓渡給西寧特鋼;
(二)上述全部股權由西寧特鋼有條件受讓,受讓條件包括:
1.西寧特鋼以不超過57,821,330股轉增股票用于向礦冶科技債權人分配以清償債務,股票抵債價格為7.99元/股;
2.西寧特鋼以不超過214,345,256.20元的現金用于向礦冶科技債權人分配以清償債務。
三、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
四、普通債權具體受償方案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將按照50%的比例進行現金清償,剩余50%債權予以豁免,未獲清償部分礦冶科技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二)剩余普通債權
1.每家債權人35萬元以下(含35萬元)債權部分將由礦冶科技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以現金方式予以全額支付;
2.每家債權人35萬元以上債權部分,按照2.5%的比例現金清償、35%的比例以留債10年的方式清償、30%的比例通過西寧特鋼轉增股票抵債的方式清償,剩余32.5%的比例予以豁免,礦冶科技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普通債權留債延期清償的部分,具體留債條件如下:
留債期限:10年。
本 金:每12個月視為一個清償周期,共計10期,周期起始日為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的次年1月1日,每年12月31日為還本日。每年按照10%的比例償還本金。
利 息:計息起始日為重整計劃裁定批準后次日,每個自然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為結息日,第一期結息日為2023年12月20日,結息日的次日為付息還款日;利率按照重整計劃裁定批準當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計息基礎為未償付之本金。
4.上述普通債權以股抵債的部分,每100元債權可分得12.5156446股西寧特鋼股票(若股數出現小數位,則去掉擬分配股票數小數點右側的數字后,在個位數上加“1”),股票的抵債價格為7.99元/股,以股抵債部分債權的清償比例為100%。
五、預計債權中,暫緩確定債權將根據各類債權的性質、債權申報金額預留相應的償債資源,該類債權在經審查確定后按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同類債權受償方式予以清償;礦冶科技賬面有記載但未申報的債權,本重整計劃草案已預留相應償債資源,該部分未申報債權后續經申報與審查確定后,可依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同類債權清償情況獲償。
六、西寧特鋼及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企業的債權不作為償債債權基數,不占用礦冶科技的償債資源,不在本重整計劃草案中安排清償。關聯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前,不進行清償,待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進行協商解決,但不得優于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普通債權的清償安排。
礦冶科技成立于2018年9月30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630000MA758YC15Y,法定代表人張伯影,注冊地址為青海省西寧市柴達木西路52號,主營業務為鋼、鐵冶煉;金屬材料銷售;礦物洗選加工;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煤炭及制品銷售等。礦冶科技前身為西寧特鋼生鐵生產部門,2018年,經西寧特鋼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西寧特鋼將其鐵料采供、石灰窯、燒結、球團、高爐等鐵前資產及相關債權、債務、人員以資產組形式劃轉至新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礦冶科技。礦冶科技擁有西寧特鋼開展鋼鐵制造所必需的燒結、高爐等鐵前資產,并長期為西寧特鋼供應主要原材料鐵水,是上市公司鋼鐵制造業務的關鍵環節,也是青海省內唯一的鐵水和生鐵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的區位競爭優勢。
經數次股權轉讓,截至2023年10月16日,礦冶科技的股權結構為西鋼集團持股51.0%、西寧特鋼持股29.50%、西礦資產持股19.50%。礦冶科技的實際控制人為青海省國資委。
2023年5月22日,礦冶科技債權人大千運輸以礦冶科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西寧中院提出重整申請。
2023年6月20日,西寧中院作出(2023)青01破申10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受理礦冶科技破產重整。同日,西寧中院作出(2023)青01破5號《決定書》,指定礦冶科技清算組擔任管理人,具體負責開展各項重整工作。
2023年6月20日,西寧中院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公告,確定礦冶科技債權申報期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7日,礦冶科技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采用網絡方式召開。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管理人作階段性工作報告,就債權申報與審查情況進行說明,同時由債權人會議依法對債權表進行了核查,并完成了其他各項會議議程。
礦冶科技賬面資產主要由固定資產、其他應收款、存貨等構成,其中固定資產包括了融資租賃機器設備。
根據評估報告,截至評估基準日,礦冶科技賬面資產的評估市場價值為229,539.20萬元,評估變現價值為91,429.76萬元,其中存在權屬限制的資產的評估變現價值為6,557.05萬元,為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的融資租賃物。具體如下表所示: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序號 | 科目名稱 | 賬面價值 | 評估市場值 | 評估變現值 |
一、流動資產合計 | 36,316.04 | 36,459.91 | 13,710.82 | |
1 | 其他應收款 | 15,907.84 | 15,907.84 | - |
2 | 存貨 | 12,435.74 | 12,579.61 | 8,087.62 |
3 | 預付款項 | 7,792.61 | 7,792.61 | 5,454.83 |
4 | 應收票據 | 72.15 | 72.15 | 72.15 |
5 | 應收賬款融資 | 63.09 | 63.09 | 63.09 |
6 | 貨幣資金 | 33.14 | 33.14 | 33.14 |
7 | 其他流動資產 | 11.47 | 11.47 | - |
二、非流動資產合計 | 243,236.86 | 193,079.29 | 77,718.95 | |
1 | 固定資產 | 223,568.32 | 173,418.31 | 77,688.63 |
2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19,622.11 | 19,622.11 | - |
3 | 在建工程 | 46.43 | 38.87 | 30.32 |
三、資產總計 | 279,552.90 | 229,539.20 | 91,429.76 |
截至2023年10月1日,共有201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金額共計161,153.93萬元,其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528.63萬元,有財產擔保債權12,223.33萬元,稅款債權11,214.58萬元,普通債權137,187.39萬元。
截至2023年10月1日,經管理人對已申報債權進行依法審查,情況如下:
在已申報債權中,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債務人均無異議并經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債權總額為122,831.19萬元,其中:稅款債權8,644.38萬元,普通債權114,186.81萬元。
在已申報債權中,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但尚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亦未經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債權金額為10,626.45萬元,均為普通債權。
在已申報債權中,經管理人審查因主體不適格、已過訴訟時效等原因不予確認債權涉及的申報金額為8,446.38萬元。
在已申報債權中,經管理人審查,因債權所附條件尚未成就、建設工程未結算、涉及未決訴訟等原因導致尚未審查確定的債權涉及的申報金額為19,249.92萬元。
經管理人調查,截至重整受理日,礦冶科技職工債權總額為3,495.24萬元。
根據重整企業財務賬簿記載,截至2023年10月1日,未向管理人申報但賬面存有記載的債權約176,019.45萬元,性質均為普通債權。剔除關聯債權后,上述未申報債權金額約16,660.13萬元。
根據債權申報與管理人審查情況、職工債權調查情況以及重整受理日企業財務賬簿的記錄等,礦冶科技整體負債情況如下表所示: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序號 | 項目 | 金額 |
1 | 職工債權 | 3,495.24 |
2 | 稅款債權 | 8,644.38 |
3 | 普通債權 | 320,082.63 |
3-1 | 其中:確認債權 | 114,186.81 |
3-2 | 初步審查確定債權 | 10,626.45 |
3-3 | 暫緩確定債權(計入預計債權) | 19,249.92 |
3-4 | 未申報債權(計入預計債權) | 176,019.45 |
3-4-1 | 其中:關聯債權 | 159,359.32 |
3-4-2 | 非關聯債權 | 16,660.13 |
合計 | 332,222.25 |
根據償債能力分析報告,如礦冶科技破產清算,假定在破產清算條件下其財產均能按照評估變現價值變現,在扣除融資租賃物變現價值后,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財產變現所得在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全額清償職工債權及解除全部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稅款債權后,剩余財產將用于向普通債權分配。在前述清償順序下,礦冶科技普通債權在假定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清償率僅為17.76%。具體過程見下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序號 | 項目 | 清償測算 |
1 | 破產清算預計可供分配的財產價值 | 91,429.76 |
2 | 減:融資租賃物價值 | 6,557.05 |
3 | 減: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1] | 8,463.77 |
4 | 減:職工債權及解除合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2] | 10,925.24 |
5 | 減:稅款債權 | 8,644.38 |
6 | 剩余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資產總額 | 56,839.32 |
7 | 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債權總額 | 320,082.63 |
8 | 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債權清償率 | 17.76% |
根據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礦冶科技破產清算要實現上述普通債權清償率需滿足兩個前提,一是資產處置時能夠按照評估變現價值實現快速變現,二是破產費用能夠控制在評估機構預測的范圍內。但管理人與債務人認為,根據礦冶科技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以及財產處置的實踐經驗,如果礦冶科技破產清算,實際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債權清償比例較上述預估并不樂觀,普通債權實際清償率可能比償債能力分析報告預計的更低。主要原因如下:
(1)礦冶科技主要資產為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機器設備等,其中實物資產基本為高爐等生產鐵水的專有設備和配套設施,如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該類資產將直接失去生產功能,被迫進行快速變現,價值會大打折扣。
(2)在破產清算狀態下,因礦冶科技職工人數眾多,除需要支付欠薪欠保及巨額經濟補償金外,還可能需要承擔其他潛在的職工安置費用。
(3)司法實踐中破產清算程序耗時極為漫長,可能進一步帶來遠超預期的費用,例如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仍需繼續支付管理維護費用、承擔必要的職工工資等。
綜上所述,礦冶科技如重整失敗,在破產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實際清償率將遠低于償債能力分析測算的預計清償率,清償效率亦將大幅下降,債權人將遭受巨額債權損失。
礦冶科技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均已陷入困境。如果礦冶科技破產清算,現有各類資產在清償各類債權后已無剩余財產向出資人分配,出資人權益為零。為挽救礦冶科技,避免其破產清算,出資人和債權人需要共同做出努力,分擔實現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本重整計劃草案中同時安排對礦冶科技的出資人權益進行調整。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出資人組由截至2023年10月27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在冊的礦冶科技股東組成,上述股東在2023年10月27日后至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實施完畢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導致持股情況發生變動的,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權的受讓方及/或承繼人。
為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本次重整對礦冶科技的出資人權益作出調整:
1.礦冶科技的出資人權益清零,出資人持有的礦冶科技全部股權無償讓渡給西寧特鋼。
2.上述全部股權由西寧特鋼有條件受讓,受讓條件包括:
(1)西寧特鋼以不超過57,821,330股轉增股票用于向礦冶科技債權人分配以清償債務,股票抵債價格為7.99元/股。
(2)西寧特鋼以不超過214,345,256.20元的現金用于向礦冶科技債權人分配以清償債務。
根據上述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出資人所持礦冶科技的股權調整為由西寧特鋼持有,重整后的礦冶科技100%股權歸屬于西寧特鋼。通過西寧特鋼提供的轉增股票以及現金向債權人清償,礦冶科技可以實現債務風險的徹底化解,經營性資產的完整保全,大幅度降低資產負債率并徹底恢復持續盈利能力。未來礦冶科技作為西寧特鋼全資子公司,將融入西寧特鋼實現一體化運營管理,在西寧特鋼整體發展規劃的統籌安排下,聚焦核心業務領域、深耕鐵水生產主業,降本增效,大幅提升盈利能力。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債權申報與審查情況,礦冶科技債權將分為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普通債權三類。
根據管理人調查,截至重整受理日,礦冶科技欠付的職工債權約3,495.24萬元。
經債權人申報并經管理人審查,礦冶科技欠付稅務機關各類稅款債權共計約8,644.38萬元。
經債權人申報并經管理人審查及調查,礦冶科技普通債權共計約320,082.63萬元,其中: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人、債務人均無異議并由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普通債權114,186.81萬元,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的普通債權約10,626.45萬元、暫緩確定的普通債權約19,249.92萬元、未申報的普通債權176,019.45萬元,其中關聯債權159,359.32萬元,非關聯債權16,660.13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序號 | 普通債權類別 | 債權金額 |
1 | 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并經西寧中院裁定確認的普通債權 | 114,186.81 |
2 | 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的普通債權 | 10,626.45 |
3 | 暫緩確定的普通債權 | 19,249.92 |
4 | 未申報的普通債權 | 176,019.45 |
4-1 | 其中:關聯債權 | 159,359.32 |
4-2 | 非關聯債權 | 16,660.13 |
合計 | 320,082.63 |
本次重整中,礦冶科技按照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支付破產費用并清償各類債權所需的償債資源,將通過如下方式實現:
1.西寧特鋼以不超過214,345,256.20元的現金用于向礦冶科技債權人分配以清償債務,以及礦冶科技自有資金和未來持續經營的經營收入。
2.西寧特鋼以不超過57,821,330股轉增股票用于向礦冶科技債權人分配以清償債務。
職工債權不作調整,將由礦冶科技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以現金方式予以全額支付。
稅款債權不作調整,將由礦冶科技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以現金方式予以全額支付。
根據償債能力分析報告,礦冶科技在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債權清償率僅為17.76%。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礦冶科技的實際情況,本重整計劃草案將對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作較大幅度的提高,具體受償方案如下:
(1)稅款滯納金2,570.20萬元,按照50%的比例進行現金清償,剩余50%債權予以豁免,未獲清償部分礦冶科技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2)剩余普通債權
①每家債權人35萬元以下(含35萬元)債權部分將由礦冶科技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以現金方式予以全額支付;
②每家債權人35萬元以上債權部分,按照2.5%的比例現金清償、35%的比例以留債10年的方式清償、30%的比例通過西寧特鋼轉增股票抵債的方式清償,剩余32.5%的比例予以豁免,礦冶科技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普通債權留債延期清償的部分,具體留債條件如下:
留債期限:10年。
本 金:每12個月視為一個清償周期,共計10期,周期起始日為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的次年1月1日,每年12月31日為還本日。每年按照10%的比例償還本金。
利 息:計息起始日為重整計劃裁定批準后次日,每個自然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為結息日,第一期結息日為2023年12月20日,結息日的次日為付息還款日;利率按照重整計劃裁定批準當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確定;計息基礎為未償付之本金。
上述普通債權以股抵債的部分,每100元債權可分得12.5156446股西寧特鋼股票(若股數出現小數位,則去掉擬分配股票數小數點右側的數字后,在個位數上加“1”),股票的抵債價格為7.99元/股,以股抵債部分債權的清償比例為100%。
需要說明的是,若因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對債權提出異議等客觀情況,導致部分債權性質由普通債權轉化為有財產擔保債權,有財產擔保債權將在擔保財產的評估變現價值范圍內以留債5年的方式優先受償,共分5期清償,每期按照20%的比例償還本金,利息清償周期、償還日期、留債利率等要素參照普通債權留債延期清償部分的條件;若擔保財產評估變現價值低于有財產擔保債權金額,則有財產擔保債權金額大于擔保財產評估變現價值的部分將轉入普通債權并按照普通債權的受償方案進行調整與受償。當前重整計劃草案為其預留的普通債權償債資源中,償債資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提存的股票由西寧特鋼履行必要程序后進行處置,處置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
礦冶科技所涉全部融資租賃物原則上均將保留,并以融資租賃物評估變現價值為限由重整后的礦冶科技進行回購,回購價款由礦冶科技以現金方式分期支付,共分5期清償,每期按照20%的比例償還本金,利息清償周期、償還日期、利率等要素參照普通債權留債延期清償部分的條件。礦冶科技根據上述清償方式支付相應的回購價款之后,融資租賃物所有權應當轉移,債權人即出租人不再享有融資租賃物所有權。
扣除前述融資租賃物回購價款的剩余債權為普通債權,按照普通債權受償方案予以清償。
暫緩確定債權將根據各類債權的性質、債權申報金額預留相應的償債資源,該類債權在經審查確定后按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同類債權受償方式予以清償。
對于礦冶科技賬面有記載但未申報的債權,本重整計劃草案已預留相應償債資源,該部分未申報債權后續經申報與審查確定后,可依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同類債權受償方式予以清償。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仍可要求礦冶科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中規定的同類債權受償方式予以清償。
為使得礦冶科技最大限度利用償債資源,避免擠占外部債權人的償債資源,最大程度保障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在本次重整中,西寧特鋼及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內企業的債權不作為償債債權基數,不占用礦冶科技的償債資源,不在本重整計劃草案中安排清償。關聯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前,不進行清償,待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進行協商解決,但不得優于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普通債權的清償安排。
4.劣后債權的處理
本次重整不為劣后債權單獨安排償債資源。
在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定批準之后,礦冶科技將以重整為契機,深化開展市場化改革,推動改革脫困和轉型升級工作,進一步做優做強現有鋼、鐵冶煉主營業務。在西寧特鋼整體發展規劃的統籌安排下,結合礦冶科技的實際情況,主要發展措施如下:
1.發揮產業協同,提升生產效益
礦冶科技作為青海省內唯一鐵水生產企業,與西寧特鋼互為對方唯一的鐵水供應商和客戶,雙方在區域產業上擁有天然的協同性和連結性。礦冶科技置入西寧特鋼后,利于雙方充分發揮協同優勢,降低礦冶科技銷售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2.保障產品銷售,助力盈利恢復
面對目前鋼鐵行業市場整體低迷的困境,西寧特鋼通過司法重整引入建龍集團等重整投資人后,將圍繞“打造千萬噸級特鋼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做優做強。礦冶科技在重整完成置入西寧特鋼后,將作為西寧特鋼的鐵前工序環節,融入西寧特鋼實現一體化運營管理。在西寧特鋼的產業協同下,礦冶科技的產品銷售具有相對保障,有望借助西寧特鋼的業務發展恢復盈利能力。
3.導入產業資源,推進管理升級
礦冶科技成為西寧特鋼全資子公司后,將整體融入建龍集團的產業生態圈和生產管理體系,充分依托建龍集團高端供應鏈系統、電商物流運輸平臺,實現盈利能力提升。建龍集團成熟、先進、可復制的管理體系,將為礦冶科技的精細化管理賦能。通過建立財務及技術指標全覆蓋的責任分解體系,完善以財務為核心、功能齊全、各模塊相互連通的ERP系統,實現生產的自動化和智能化、管理的數字化和責任的數字化,實施精益生產,提升管理能力。
礦冶科技在西寧特鋼整體發展規劃的統籌安排下,未來將聚焦核心業務領域、深耕主業,主要發展措施如下:
1.快速復產滿產,發揮產能效益
重整完成后礦冶科技將快速實施復產技改工程,推動各生產工序的工藝技改和環保設施改造升級,實現鐵前工序全面配套和高效銜接,形成規模效應,降低生產成本,充分發揮產能效益。
2.全面降本增效,提升盈利能力
西寧特鋼將充分發揮與礦冶科技的協同效應,在符合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前提下,借助建龍集團的產業資源和管理優勢,協助礦冶科技全面降本增效,提升盈利能力。
礦冶科技在保障現有鐵水及生鐵供應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產能利用率和生產效率。未來將實現大宗原燃輔料的平臺采購,加強資金管控和信用管理,提高市場議價能力,降低原材料采購成本,構建物流體系,優化內部物流管理。對標行業先進水平不斷挖潛,嚴格控制各項單耗指標,加強各項工序的成本管控。同時,通過實施鐵前一體化管理,優化高爐爐料結構和生產工藝,提升技經指標;建立能源調度與監督管理體系,推行極致能效管理,提升能源綜合利用水平。
3.加強財務管理,優化資金管控
發揮全面預算管理統籌作用,以管控現金流為核心,深入開展穩產提質降本增效。同時,嚴格控制杠桿率,慎重選擇融資方式,管控融資成本,控制財務風險。
4.實施技術改造,提升產品質量
在關鍵技術研發上,高度重視產品培育,探索新工藝新技術,加大技術研發及成果轉化力度,全面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構建集質量、服務、創新和文化于一體的品牌體系。
5.實施環保改造,助力產城融合
全面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配合西寧特鋼共同實現“創建4A級景區旅游工業企業”和“產城融合”的目標。
6.保持職工穩定,提升企業凝聚
礦冶科技重整后,將繼續保留現有在職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員工工齡連續計算,同時職工薪酬管理機制參照建龍集團薪酬管理體系。在企業經營效益穩步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員工薪酬待遇。積極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增強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提升企業凝聚力。為員工搭建平臺,提供培訓教育機會,促進員工不斷成長、成才。
礦冶科技將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建設,構建可有效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提升公司經營管理水平。
1.擬資產處置的范圍
在重整計劃執行階段,礦冶科技現有資產中的部分低效、閑置的存貨將進行剝離并進行公開處置變現,處置變現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將用于補充礦冶科技流動資金。為實現資產價值的最大化,管理人將本著依法合規、公開公正、高效有序的原則對礦冶科技的部分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2.資產處置的方式
擬處置的低效、閑置的存貨,以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市場價值約53.10萬元為依據,通過京東司法拍賣平臺進行網絡拍賣或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拍賣將以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市場價值為首次拍賣的起拍價格,首次拍賣的公告期為7日,競價期為公告期屆滿后24小時;首次拍賣未能成交的,下次拍賣降價幅度不超過20%,參照《拍賣法》的規定,每次拍賣的公告期均為7日,每次拍賣的競價期均為公告屆滿后24小時。每次拍賣流拍后,管理人均可以選擇繼續降價拍賣,或者以不低于前次流拍價格,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變價處置。
3.擬處置資產處理方式的調整
如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上述擬處置資產仍有全部或部分尚未處置完成,在履行礦冶科技必要的決策程序后,上述擬處置資產將根據重整后礦冶科技生產經營規劃保留、繼續處置或作報廢處理,本重整計劃草案中關于資產處置的相關內容按照礦冶科技有權機構的決議進行相應調整。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因此,重整計劃由礦冶科技負責執行。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為自重整計劃獲得西寧中院裁定批準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
如非因礦冶科技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計劃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執行完畢的,礦冶科技應于執行期限屆滿5日前,向西寧中院提交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的申請,并根據西寧中院裁定批準的執行期限繼續執行。
自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重整計劃視為執行完畢:
1.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應當現金清償的職工債權及稅款債權已經支付或提存完畢;
2.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應當向普通債權人分配的償債現金已經支付、提存或預留完畢;
3.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應當通過以股抵債方式清償的債權,債權人或其指定主體已經取得相應股票,或債權人未領受的股票已經提存或預留完畢;
4.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應當支付的破產費用已經支付完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管理人負責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重整計劃監督期限內,重整計劃執行主體應接受管理人的監督。
在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限內,管理人為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發生的相關費用,根據實際發生額,參照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支付。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與執行期限相同,自重整計劃獲得西寧中院裁定批準之日起計算。
如根據重整計劃執行的實際情況,需要延長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期限的,則管理人將向西寧中院提交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限的申請,并根據西寧中院裁定批準的期限繼續履行監督職責。
在監督期限屆滿或礦冶科技執行完畢重整計劃時,管理人將向西寧中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每家債權人以現金方式及股票清償的債權部分,償債資源原則上將以銀行轉賬、股票劃轉的方式向債權人進行分配。債權人應自本重整計劃草案公開披露之日起至西寧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三日內,按照律泊智破系統向債權人申報債權時線上填寫的確認債權人送達地址聯系人發送的短信通知,登錄債權申報系統填寫領受償債資金的銀行賬戶信息及領受股票的證券賬戶信息,并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詳見附件)上傳加蓋債權人公章的償債資金及股票領受賬戶信息告知書掃描件。債權人線上填寫的領受償債資金的銀行賬戶信息及領受股票的證券賬戶信息應與加蓋債權人公章的償債資金及股票領受賬戶信息告知書掃描件所載信息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的,以線上填寫的信息為準。后續,債權人須根據管理人的通知,將償債資金及股票領受賬戶信息告知書原件寄送至管理人處,但原件的寄送不作為償債資金分配及股票劃轉的依據。因債權人自身和/或其關聯方、銀行賬戶、股票賬戶原因,導致償債資金、股票不能到賬、被凍結,或導致其他法律、市場等相關風險,該等責任與風險均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可以書面指令將償債資金及/或股票支付/劃轉至債權人指定的,由該債權人所有/控制的賬戶或其他主體所有/控制的賬戶內。債權人指令將償債資金及/或股票支付/劃轉至其他主體的賬戶的,因該指令導致償債資金及/或股票不能到賬,以及該指令導致的法律糾紛和市場風險由相關債權人自行承擔。
1.償債資源的提存
債權人未按照本重整計劃草案的規定領受分配的償債資金、股票的,根據重整計劃應向其分配的資金和股票將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提存后視為債務人已根據重整計劃履行了清償義務。提存的償債資金、股票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日起滿三年,因債權人自身原因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領受償債資源的權利。提存的償債資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提存的股票由西寧特鋼履行必要程序后進行處置,處置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
(1)暫緩確定債權的預留
對于暫緩確定的債權,本重整計劃草案已為其預留相應償債資源。暫緩確定的債權金額與最終確認的債權金額存在差異的,以債務人最終確定的債權金額為準。暫緩確定債權經審查確定后,債權人將依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同類債權受償方式獲得清償。債權人放棄領受預留的償債資源或按照本重整計劃草案預留的償債資源在清償上述債權后仍有剩余的,則剩余的償債資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剩余的股票將由西寧特鋼履行必要程序后進行處置,處置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
(2)未申報債權的預留
對于礦冶科技賬面有記載但未申報的債權,本重整計劃草案已預留相應償債資源,該部分未申報債權未來經申報和債務人審核確定后,可依據本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同類債權清償情況獲得清償。未申報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日起滿三年仍未主張權利的,視為債權人放棄申報和領受償債資源的權利。債權人放棄領受預留的償債資源或按照本重整計劃草案預留的償債資源在清償上述債權后仍有剩余的,則剩余的償債資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剩余的股票將由西寧特鋼履行必要程序后進行處置,處置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用于補充西寧特鋼流動資金。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債權人承擔。
債權人在重整受理日之后依法對外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照原債權人根據本重整計劃草案就該筆債權可以獲得的受償條件受償。債權人向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受讓人轉讓債權的,如轉讓人與受讓人無特別約定,或未告知管理人的,上述債權對應可領受的償債資源將向受讓人按照其受讓的債權比例分配。若因債權轉讓導致受讓人無法根據重整計劃受償,由此造成的責任由債權人及其債權受讓人承擔。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承擔清償責任的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債權人未能在礦冶科技重整程序中實現清償的部分,不能再向礦冶科技主張,但對于其他還款義務人的債權仍可以依法主張。
1.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后,對債務人、出資人、全體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均有約束力。
2.重整計劃對相關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其效力及于該項權利義務的受讓方及/或承繼人。
債權人應在重整計劃獲得西寧中院裁定批準之日起10日內向債務人開具或返還符合要求的票據。具體包括:
1.債權人在本次重整前應向礦冶科技開具發票而尚未開具的,應向債務人開具符合要求的發票;
2.債權人在本次重整中的債權,應以獲得清償的債權金額向債務人開具符合要求的發票。
3.債權人在本次重整中向債務人主張票據相關權利的,應向債務人返還票據原件或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完成托收手續,并由債務人對其提供的票據原件及相關手續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
若債權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開立發票、返還票據原件或完成托收手續并由債務人審查合格,債務人有權將相關債權人依本重整計劃草案可獲分配的現金、股票等予以暫緩分配,待債權人提供后再行分配。
在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15日內,將債務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各債權人應向相關法院申請刪除債務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對債務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限制消費令及其他信用懲戒措施。若債權人未在上述期限內申請刪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懲戒措施,債務人或管理人有權將相關債權人依重整計劃可獲分配的現金、股票等予以暫緩分配,待刪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懲戒措施后再行向債權人分配。
在重整計劃獲法院裁定批準后,各金融機構應及時調整債務人企業信貸分類,并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調整債務人征信記錄,確保重整后礦冶科技運營符合征信要求。
礦冶科技破產費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費、管理人聘請其他中介機構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以及管理人報酬等。破產費用依法、依約由債務人財產隨時優先支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支付;管理人報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及《管理人報酬收取方案》規定的比例上限計算和支付;管理人聘請其他中介機構的費用依據相關合同的約定支付。
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礦冶科技在重整期間形成的各項共益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因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等,由礦冶科技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隨時清償。
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若債權人或利益相關方對重整計劃部分內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該理解將導致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受到影響時,管理人與礦冶科技有權進行解釋。
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因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等特殊情況,導致重整計劃部分內容無法執行的,則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重整計劃修正一次。法院經審查許可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獲法院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重整計劃修正案。該重整計劃修正案應提交給因修正而受不利影響的債權人組及/或出資人組進行表決。表決、申請法院批準以及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修正案的程序與原重整計劃的程序相同。
附件:礦冶科技重整案償債資金及股票領受賬戶信息告知書
附件:
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償債資金及股票領受賬戶信息告知書
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請將我單位根據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寧中院”)裁定批準的《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計劃》應領受的償債資金及抵債股票支付/劃轉到如下賬戶:
債權人名稱 | |
1.銀行賬戶信息 | |
開戶銀行(全稱) | |
開戶銀行行號 | |
賬戶名稱 | |
開戶賬號 | |
2.證券賬戶信息 | |
賬戶名稱 | |
股東代碼 | |
身份/注冊號 | |
注:上述銀行賬戶信息請債權人向開戶銀行咨詢獲取,證券賬戶信息請債權人向證券開戶券商獲??;若債權人為手動填寫,請保持字跡工整。 |
我單位聲明:貴單位將我單位根據西寧中院裁定批準的《青海西鋼礦冶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計劃》應領受的償債資金及抵債股票支付/劃轉至上述賬戶,相應后果和責任由我單位自行承擔,與貴單位無關。
債權人蓋章(適用于機構債權人):
2023年 月 日